為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力度,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,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對外發佈《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。   
    司法解釋對如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,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,網購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,如何認定“霸王條款”等諸多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。
  對於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、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,司法解釋規定,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,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的生產或銷售者的情況下,法院支持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訴求,而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,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承擔連帶責任的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:“食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,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,請求人民法院認定‘霸王條款’內容無效。”
  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進行虛假認證,司法解釋規定“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,造成消費者損害,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,造成消費者損害,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
  對於網絡交易糾紛,《規定》第9條規定,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、藥品遭受損害,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必須負責。
  對於因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行為的,《規定》指出,在連帶責任中,消費者既可以一併起訴食品、藥品的生產商、銷售商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佈者、廣告代言人,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,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然後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。
  另外,司法解釋還明確了“知假買假”行為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。其中規定,因食品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  上述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
 
(編輯:SN091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g52ngmwg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